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涧县医疗卫生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各项工作,提高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规范医疗卫生单位财务制度,充分发挥“三项机制”在实际工作中的促进作用。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实施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补充意见》(陕财办社〔201O〕177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16〕2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O〕114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进一步做好新医改形势下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115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医疗卫生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三项机制”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方式和合理量化、综合评价考核办法,逐步建立全面、科学的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体系,切实增强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医疗卫生单位的分配自主权,将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倾斜,向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增强单位活力,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全县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对全县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综合目标考核,搞活绩效,由各医疗卫生单位细化奖励激励办法,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履行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通过综合绩效考核逐步深化全县医疗卫生单位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岗位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有效激励机制,在绩效考核中向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绩效工资、调整岗位、续订或解除聘用和合同的依据。
三、基本分配原则
(一)总量控制。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进一步搞活绩效工资分配,在县监察、人社、财政、卫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二)自主分配。进一步落实医疗卫生单位对绩效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各单位可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制定符合绩效奖励分配原则的具体办法。
(三)优绩优酬。绩效工资分配要按照优绩优酬原则,切实向一线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人员倾斜。
(四)保住底线。在充分发挥绩效工资激励作用的同时,要确保本单位的正常发展、运转,合理拉开薪酬差距,分配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医务人员收入差距控制在3-5倍,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耗材、治疗等业务收入挂钩,严禁过度医疗和小病大看。
四、绩效奖励分配对象
本绩效奖励分配对象为基层卫生院工作人员。具体为:
(一)在岗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二)长期事假、病假的,以及在编不在岗的职工均不参与绩效考核。
(三)本单位决定的其它情况不参与绩效。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奖励分配根据公立医院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
五、绩效奖励分配总量及相关要求
(一)基层卫生院全年绩效奖励基金发放总量组成原则为职工绩效工资的30%部分,加上全年收支结余部分的45%(各级财政项目结余资金不用于绩效),具体由各医院自行确定资金提取比例,但不得高于上述30%和45%,不得影响医院的正常发展,更不能举债,不得超标准违规发放。侧重于激励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全年综合平衡分配。
(二)绩效奖励基金发放可按照每月或每季考核,由基层医院(单位)自行确定,提倡按月发放。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年初预计收支结余进行合理估算绩效奖励基金(一般以上年度为基数),但前三季度(或前11个月)奖励基金总量不得超过本年度预计收支结余45%。
(三)各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绩效奖励办法,需报县卫计局备案。
六、规范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
(一)基本医疗业务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绩效工资总量与业务量保持协调增长的动态调整机制,有效提高卫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医疗卫生单位原则上将职工绩效工资30%的用于绩效考核外,另从收入结转中提取不高于45%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实行按月或按季预提取发放,年终结算。医疗卫生单位值班费、夜班费、加班费等可参照单位人员类别平均时间工资水平制定,在绩效工资范畴内统筹安排,但夜班费每班每人不得高于50元,原则上按劳按时分配,不搞平均分配,具体由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分配、绩效激励和资金管理
县卫计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方式,下拨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医疗卫生单位获得的项目补助资金按中省市政策规定和县上出台的资金分配方案要求支出。
贯彻《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发〔2018〕13号)文件精神,严格资金管理。要完善资金支付方式,合理确定各项服务补助水平及补助方式,根据项目完成的服务数量、质量拨付资金,不得简单地按照机构服务人员和支出水平拨付资金。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绩效考核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包括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所发生的人员经费(聘用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购买服务方式支出的费用)、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强化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与直接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无关人员支出;不得用于与直接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无关的公用支出。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除责令改正核减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完善绩效激励机制和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本意见和单位实际,科学制定详细的绩效激励机制方案,积极探索院长、领导班子、科室负责人的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院长的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本单位参与绩效人员平均水平的2.5倍以内,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总额不得高于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3倍。
七、强化绩效考核的监督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方案制定、调整等原则上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院(中心)两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县卫计局备案,并接受纪检、监察、人社等部门和群众监督。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不得在既定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方案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分配。
县卫计局每年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强化量化的绩效考核,将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医德医风、患者满意度等指标作为绩效考核监督的主要内容,强化奖惩机制,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部分的计提比例和总量挂钩。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开展奖励性绩效增量提取。
八、考核原则
(一)突出社会效益原则。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坚持绩效考核和社会效益挂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全面履行职责,体现医疗卫生单位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
(二)综合考核评价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综合考核评价,公开考核程序、内容、标准,考核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考核重点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考核结果要客观反映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真实情况,促进医疗卫生单位全面履行职责。
(三)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对考核结果合理运用。考核结果将作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待遇的重要依据。
(四)按绩效分配原则。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财政补助、职工个人绩效工资挂钩。
九、工作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本意见,制定本单位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方案,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明确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如上级政策有变化,将依据新政策进行修改完善,到时另行通知。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