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食药监药罚〔2018〕3号
当事人:清涧县德康药店
地址(住址):清涧县柴市巷 邮编:7183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1610830MA708PQC5E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61273119801016144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冬琴 性别:女 职务:企业负责人
违法事实: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调查笔录;3、扣押物品清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项)的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药品管理法》七十二条(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项)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76盒;3.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49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清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清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