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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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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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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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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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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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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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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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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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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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书面申请,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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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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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户主也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及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材料初审、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提出核准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并公示,有异议的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县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纳入低保对象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将审批结果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通过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申请人,审批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重新审核、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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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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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理后的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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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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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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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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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526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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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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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春冬 上午 8:00—12:00,下午 14:00—17:30; 夏秋 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8:00(7、8月为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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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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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涧县城北岔口民政局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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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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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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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清涧县人民政府 承办:清涧县政府办公室
电话:0912-5222045 邮编:718399 地址:陕西省清涧县政府 版权所有 清涧县人民政府 Copyright (C) 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地图 ICP 陕ICP备16016347号 网站标识码:6108300001 ![]()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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