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30MB2966415R/2023-00107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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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清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清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45户企业、15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一、榆林市华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清涧分公司等45户企业(详见附件1)涉嫌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榆林市华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清涧分公司等45户企业,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联系核实,以及向该批企业登记的税务机关调取纳税状况的方式,证实上述45户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对上述45户企业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清涧县嘉富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15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2)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存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对上述15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拟被吊销营业执照的45户企业及15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因受送达人无法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力。
特此公告。
联系人:朱亚龙 联系电话:0912-5222703
附件1:拟吊销企业名单(45户)
附件1:拟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15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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