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30727371363L/2025-00566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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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5-07-23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清农发〔2025〕150号 |
[ 名 称 ] | 清涧县农业农村局 清涧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清涧县202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
现将《清涧县202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清涧县农业农村局 清涧县财政局
2025年7月23日
清涧县202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了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根据《榆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第一批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农发〔2025〕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一、资金规模
2025年度省级财政资金下达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40万元,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支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少于3家。
二、建设内容
(一)支持方向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培育品牌,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规范财务管理,拓展营销渠道,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按照主体自愿申报、县级审核公示、市级复核备案、核查验收兑付的流程组织实施,遴选的项目主体为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建成利益联结机制并通过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吸纳就业、农业社会化服务、订单收购、收益分红等方式带动农户增收,支持省级及以上合作社的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任务总数的30%。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农机类、粮油类、采用绿色生产技术的主体和由退役军人、残疾人、农二代(返乡大学生)领办的主体,及获得中省市典型案例、承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服务职能的主体等。
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总投资金额的60%予以补助,但每个合作社补助不超过20万元,具体结合主体联农带农情况确定。
补助资金应避免垒大户支持,同一主体不得叠加享受其他中省同类或高度相关的资金项目。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等非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年度内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两个预算年度内已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补助的不予重复支持。
(三)资金支持环节
资金可用于项目主体从农业生产到加工、储运、营销、服务等全部生产运营中的关键环节(不包括办公室、围墙、路面等非必要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应用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注册商标、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等,不可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支付人员工资,购买种子(种苗)、农药、肥料、饲料、农膜、果袋等一次性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将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每个合作社成员。
三、组织实施
(一)自主申报。由符合本方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申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规范填写项目申报书(附件1),于8月8日前向属地镇政府申报。
(二)乡镇推荐。各镇政府要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核实,于8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汇总,并以文件形式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推荐报告,未按要求提供必要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逾期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三)县级遴选。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查验、综合评价后,择优遴选确定实施主体和建设内容、补助资金等。
(四)项目实施。相关镇按照项目计划组织主体及时按要求实施,该项目须在9月底前实施完毕。
(五)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镇政府按照项目计划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兑付项目资金。
四、有关要求
(一)广泛公开公示。本方案和最终确定的实施主体在“清涧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各镇政府同时积极宣传讲解本方案内容,提升广大经营主体知晓率。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镇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本镇内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申报,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完工。
(三)严格资金使用。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使用和绩效评价工作,定期调度指导,督促项目加快实施。各实施项目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计划。项目完工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等相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和项目资料归档。
附件:
1.项目申报书
2.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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