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

[索引号] 11610830016092480A/2024-0003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清涧县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4-03-1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清民发〔2024〕42号
[ 名 称 ] 清涧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清涧县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涧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清涧县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3-21
来源:清涧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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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

现将《清涧县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 清涧县民政局  
  • 2024年3月13日

清涧县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做到定位准确、规划科学、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实现农村互助幸福院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农村养老服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交流、餐饮临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互助幸福院内开展与农村互助幸福院公益性无关、不合时宜的其他活动,坚决杜绝一切不健康和非法活动。

第三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的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尊重老年人意愿,运行管理方式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要求。

第四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实行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协会组织、自主互助的办院方针。

第五条 在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前提下,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扶持,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院务管理

第六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成员由院长、院务委员3-5人组成,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院长由村干部兼任,也可由村委会提名从院委会成员中推荐产生。

第七条 院委会负责研究幸福院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院内管理服务人员履职情况。

第八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院长负责幸福院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议,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维护正常运转秩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院务、财务、卫生、消防、安全、餐饮等管理制度,并上墙长期公示。

第十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服务人员由院委会提名聘任或自行安排,炊事人员需持健康证上岗。农村互助幸福院应当配备管理服务人员,由村委会负责组织进行职业道德及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  入院对象

第十一条 凡本村及辐射村年满65周岁以上,无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的疾病,生活能够自理,身边无人照顾的农村老人,有入院意愿的独居、空巢和留守老人及散居农村特困供养老人,均可自愿申请入院。有条件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可以向其他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老年人入院按照自愿申请、村级审核、签订协议、正式入院的程序进行。入院时必须签订入院协议,内容应明确管理主体、入院老人和子女亲属(监护人)三方的责任义务,并提交镇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各村成立农村老年协会,充分发挥其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经费采取政府支持、部门帮扶、村上自筹、社会捐助的办法进行筹集。在市级补贴基础上,县级层面因地制宜建立补贴机制,优先保障农村互助幸福院水、电、暖、就餐服务支出,确保农村互助幸福院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应当收取入院对象就餐原料及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爱心人士及村内外务工经商人士通过捐赠等方式对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制定分档定级的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考核办法,根据硬件设施、运行机制、服务功能、规范管理、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进行量化考评,分档分级补助运行管理经费,调动基层发展农村幸福院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入院老年人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退出农村幸福院并终止协议。自愿出院或被责令出院时,须由其本人或子女、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入院老人生病或突发意外情况,院方应及时通知子女或亲属(监护人),根据病情及时进行处置。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的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财务按其投资主体依法归国家、村委会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农村互助幸福院财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登记造册,建立监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财务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经费、物资账目定期公布,接受入院老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要保障农村互助幸福院场所长期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或拆迁的,必须有同样标准的场所进行替换,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在县民政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具体的运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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