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30727371363L/2022-02867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2-10-08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清政办发〔2022〕76号 |
[ 名 称 ] |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涧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与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秀延街道办,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清涧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与备案工作规程》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
清涧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与备案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和《榆林市政府涉法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榆政办函〔2022〕1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对不特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二章 制定程序
第三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报请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纸质版2份(附电子文本);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起草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主要问题的说明等内容);
(三)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四)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
(五)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材料;
第四条 县司法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三)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五)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合法性审核完成后,县司法局应当制作审核意见书,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审核后的文本上加盖公章,将书面审核意见随同加盖印章的审核文本一并反馈起草单位。
第六条 按照县司法局的书面审核意见,分不同情况要求起草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内容合法的意见,可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二)对内容不合法建议修改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者完善。
第七条 合法性审核期限从县司法局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算,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除外。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要求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列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以确保发挥合法性审核的把关作用。
第九条 县司法局在签发文稿首页纸上签署意见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加盖公章,起草单位原则上不得再作任何实质修改。
第三章 备案审查
第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并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20日内,向下列机关报送备案:
(一)各镇(办、中心)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人民政府、县级各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对符合报送备案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备案审查;对不符合报送备案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材料或者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机关发现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纠错意见书,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错意见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备案审查机关对制定机关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清涧县人民政府拟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提交材料清单
2.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拟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初审意见
3.清涧县人民政府对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