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30727371363L/2024-00386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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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4-03-13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清涧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瓜果蔬菜、阻碍行洪林木及高秆作物等事项的通告 |
为进一步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彻底清除妨碍河道行洪障碍,巩固“清四乱”成果,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清涧县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河湖“清四乱”行动和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有关要求,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瓜果蔬菜、阻碍行洪林木及高秆作物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种范围
清涧县行政辖区内的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二、禁种事项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护坡及河道保护范围内取土,毁坏护坡、护岸林木及草皮等。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影响行洪的瓜果蔬菜、阻碍行洪林木及高秆作物(如:玉米、高粱等农作物和非防浪林、护岸林等树木)。
(三)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增耕地、房屋及相关设施,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挖筑鱼塘、取土、采砂、淘金等侵占河道水域岸线及人为设障等活动。
(四)严禁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
三、禁种要求
(一)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栽植的林木,请于2024年4月1日前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对逾期未清除或拒不执行相关规定要求的,依法从严处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底,县水利局联合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瓜果蔬菜、阻碍行洪林木及高秆作物专项行动。凡发现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三)现正值农业备春耕生产初期,各镇(办、中心)作为制止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瓜果蔬菜、阻碍行洪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各级河长巡查、设置警示牌、专人看管、护河员监管等管控措施,全力做好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工作。
(四)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当地镇(办、中心)和有关部门举报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县水利局:5262308、县水政监察大队:522149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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