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文件

[索引号] 11610830727371363L/2024-0093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8-3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清政发〔2024〕7号
[ 名 称 ] 清涧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清涧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时间:2024-09-02
来源: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享: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综合评估,县政府决定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清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涧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清政发〔2021〕1号)中的标准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的内容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对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时,由政府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不含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同片区耕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落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要求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扎实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地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公开,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引发矛盾。

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的实施期限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若省政府组织调整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我县结合省政府具体安排部署同步进行调整。《清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涧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清政发〔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清涧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清涧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