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30727371363L/2024-00926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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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文字解读】《清涧县瓶装石油液化气配送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瓶装石油液化气供应秩序,维护液化气经销企业及用户合法权益,确保瓶装液化气配送安全,消除用户端燃气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等相关规定及省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清涧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销企业(以下简称“供气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向用户提供末端配送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
三、监督管理
本办法用于城区及取得燃气经营权镇供气点的配送车辆日常监管,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和所在地镇联合监督管理。
四、主要内容
该办法内容共20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规定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的选定,供气企业负责车辆的统一采购,并统一车辆标识,用于城区及镇供气点的配送服务;要求供气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实名制购气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车辆实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和手机端系统操作;规定了供气企业送气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禁止事项;规定供气企业要向社会公布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配送服务价格,严禁供气企业及配送人员以任何理由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要求配送人员在配送服务时严格履行“随瓶安检”职责,重点对用户使用的连接软管、灶具、报警装置、用气环境等进行安全检查,指导用户正确规范使用瓶装燃气,防范遏制运输过程和用户端燃气事故发生。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24年9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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