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因不动产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声明期为十五个工作日。
序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1
清国用(2005)字第244号
张毅飞
清涧县岔口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毅飞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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