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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4-07-15 20:46:04 来源: 清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 责任编辑:

    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因不动产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声明期为十五个工作日。

    序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1

    清国用(2014)字第091号

    刘战梅

    清涧县赤土沟河滨路三单元门面房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战梅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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