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因不动产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声明期为十五个工作日。
序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1
清国用(2014)字第091号
刘战梅
清涧县赤土沟河滨路三单元门面房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战梅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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