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610830727371363L/2025-00643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5-07-1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清政办发〔2025〕52号
[ 名 称 ]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涧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涧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9-04
来源: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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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清涧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5日

清涧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确保设施运行正常,最大程度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的通知》(陕农发〔2021〕4号)、《榆林市发展高效旱作节水农业五年行动方案》(榆字〔2022〕14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榆政办发〔2024〕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所建成的各类工程设施的管护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后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是指田块整治、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及高效旱作节水灌溉工程设施维护,对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建后管护,是指对漫灌改滴灌、喷灌改滴灌、智能水肥一体化、山旱地“四位一体”集雨补灌和软体集雨窖补灌等工程建成后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四条 按照“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级主管”和“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范围,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用。

第二章 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 节水农业项目建成后经县级调试正常、初验合格后,中标单位(施工单位)应与项目受益主体办理工程使用移交手续并对工程管护进行指导培训,由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县农业农村局向项目所在镇政府、项目受益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工程设施移交手续,明确资产规模、内容、规格,签订资产移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和监管责任。镇、行政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对接收的工程设施分类建立明细台账,统一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负总责,落实管护责任,将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建后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制度的起草工作,并报呈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具体实施;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九条 镇政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工作和责任的落实情况,协调处理跨村的管护问题,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情况,定期向县农业农村局汇报管护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 受益对象明确为独立行政村的,工程管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负责;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由镇政府根据各行政村情况明确管护职责;受益范围跨镇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镇或行政村情况明确管护职责;属于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内的项目,由其自行负责管护。

管护实施主体负责专项管护工作,主要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更换等。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令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负责自身经营区域内项目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管护实施主体可自行选定管护人员,配合村集体和相关部门做好管护工作。村集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的,由村集体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村集体可通过以工代赈的方式,引导和组织受益农民成立管护队伍,从村组干部和有一定农田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监测户)。

管护人员负责日常管护工作,包括日常巡视、检查,中小沟渠日常清淤,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防范生产道路、农桥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区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的直接受益主体,应增强主动参与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意识,自觉接受村集体的统筹安排,共同维护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设施。

第三章 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十三条 建后管护内容及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田埂无垮塌,保持梯田田坎完整,坡面无冲沟能够有效保护农田。

(二)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砖、边沟完好平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排水沟无堵塞,能够满足农用运输车辆和农业机械的正常通行。

(三)田间灌排工程。各类灌排站、机电井、灌排沟渠、输水管道、配套建筑物、灌溉设备完好且无安全隐患,按技术要求进行维护,各项工程设施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且无安全隐患。

(四)“四位一体”高效旱作节水项目工程。灌溉首部工程:确保灌溉首部枢纽工程正常运行,能按要求及时供水;泵房屋内卫生清洁,门窗无损坏、无蜘蛛网、无杂物堆放;集雨窖周边道路平整,无明显凹陷、积水,栏杆有破损的及时修复;定期清理集雨窖上面的杂物;有施肥装置及光伏增压设施的定期维护确保其能正常使用。田间管网工程:出水口正常清理,无杂物堵塞;过滤设备定期冲洗,过滤网损坏及时更换;供水管道无断裂漏水,闸阀能正常开启,闸阀井等其他附属设施无损坏,出水桩有损坏及时修复更换;越冬期间的退水与蓄水池、闸阀井的排查及维修。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坡面防护工程无垮塌,沟道疏浚及时,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完好,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六)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七)公示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设立的公示牌标识醒目,内容清晰,长久保存。

(八)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第四章 管护经费筹集管理及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设施建设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高标准农田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专项管护资金;县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项目后续管护,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灌溉用水收费等;从村集体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项目设施的管护经费;不足部分,通过村级组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等筹措管护经费,鼓励社会捐助、自筹等多种形式,扩宽管护资金的筹资渠道。

第十五条 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原则上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工程设施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局部整修,购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运行监测设备、维修材料,以及发放管护人员报酬等。

第十七条 管护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管护主体履职情况、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设施运行状况等。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对项目设施损坏、管护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条 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要加强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或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具体做好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对项目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不能使用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设施及时修复、更换,确保发挥应有效益。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护主体,将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破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指导村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不同工程设施特点和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和完善管护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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