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引号] 11610830727371363L/2024-0038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12-2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清政办发〔2023〕79号
[ 名 称 ]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涧县计生失独家庭养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涧县计生失独家庭养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1-23
来源: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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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秀延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

《清涧县计生失独家庭养老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3年12月28日   

清涧县计生失独家庭养老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县计生失独家庭养老工作长效机制,有效解决计生失独家庭实际困难。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计生失独家庭养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函〔2023〕9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重点扶助的原则,统筹有关政策措施,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健全计生失独家庭帮扶制度,切实解决好计生失独家庭养老问题,保障全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计生失独家庭“一对一”联系、养老安置、医疗保障、殡葬救助、健康服务制度,基本实现帮扶保障全覆盖。

三、主要措施

(一)实行计生失独家庭“一对一”联系制度。

1.联系对象。清涧县户籍,独生子女为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失独家庭。

2.联系方式。村(社区)计生协会建立“一对一”联系沟通制度,随时掌握失独家庭夫妇的生产生活和精神状况,及时给予精神慰藉、教育引导。如果出现意外情况,应第一时间告知家属或亲属,报告村(社区)负责人,协助做好应急处理。村(社区)计生协会联系人为村级秘书长,服务费每人每月200元,资金由县财政拨付各镇(办、中心)兑现。

(二)实行计生失独家庭养老安置制度。

1.安置对象。清涧县户籍,60周岁及以上,失去生活能力,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夫妇。

2.安置方式。按照就地、就近、方便、自愿的原则安置。对自愿选择公办养老机构的,由户籍所在村(社区)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资金由县财政拨付民政部门兑现;对自愿选择民办养老机构的,由本人与民办养老机构签订协议自行入住(无配偶、委托人或继承人的失独老人,由户籍所在村(社区)协助办理入住事宜),资金按照公办养老机构费用标准执行,由县财政拨付民政部门兑现,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对自愿居家养老且生活有困难、失能半失能的,由镇(办、中心)、村(社区)综合考虑其困难程度,按照每人1000元/月、1200元/月两种标准,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服务,资金由县财政拨付镇(办、中心)兑现;对自愿采取医养结合集中托养方式的,由户籍所在村(社区)安排入住我县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点,为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就医治疗及陪护等服务,资金由县财政拨付有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兑现。

3.安置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户籍所在村(社区)初审;(3)镇(办、中心)审核;(4)县计生协会审定;(5)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实行计生失独家庭医疗保障制度。

1.保障对象。参加清涧县基本医疗保险,60周岁及以上,失去生活能力,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夫妇。

2.保障措施。参保失独家庭成员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待遇。纳入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类监测户等特殊人群管理的失独家庭成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相应类别医保报销政策按规定予以报销。门诊慢特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县财政兜底,资金由县财政拨付县医保部门“一站式”支付方式进行兑付。

(四)实行计生失独家庭殡葬救助制度。

1.救助对象。清涧县户籍,本实施意见施行后死亡的失独家庭夫妇。

2.救助标准。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提供殡葬服务,由家属、亲属或村(社区)办理,资金由县财政拨付镇(办、中心)兑现。

(五)实行计生失独家庭健康服务制度。

1.服务对象。清涧县户籍,49周岁及以上,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夫妇。

2.服务措施。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万元,由县计生协会负责组织开展疾病预防、健康体检、义诊送医送药、建立健康档案等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看望慰问、精神慰藉、权益维护等服务活动。

四、资金来源

(一)计生失独家庭养老安置、殡葬救助两项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计生失独家庭“一对一”联系、医疗保障两项资金,按照市财政80%、县财政20%的比例承担。

(三)计生失独家庭健康服务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五、有关要求

各相关部门、各镇(办、中心)要高度重视计生失独家庭养老工作,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形成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保障制度。各级计生协会负责摸清底子,提供服务对象名单。财政部门要将工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及时予以拨付。民政、医保部门和各镇(办、中心)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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