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30727371363L/2024-00390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4-01-23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文字解读】《清涧县计生失独家庭养老工作实施意见》解读 |
一、制定依据
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计生失独家庭养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函〔2023〕9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建立完善计生失独家庭“一对一”联系、养老安置、医疗保障、殡葬救助、健康服务制度,基本实现帮扶保障全覆盖。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五部分,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措施、资金来源、有关要求等五部分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行计生失独家庭“一对一”联系制度。村(社区)计生协会建立“一对一”联系沟通制度,随时掌握失独家庭夫妇的生产生活和精神状况,及时给予精神慰藉、教育引导。如果出现意外情况,应第一时间告知家属或亲属,报告村(社区)负责人,协助做好应急处理。
(二)实行计生失独家庭养老安置制度。按照就地、就近、方便、自愿的原则安置。对自愿选择公办养老机构的,由户籍所在村(社区)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资金由县财政拨付民政部门兑现;对自愿选择民办养老机构的,由本人与民办养老机构签订协议自行入住(无配偶、委托人或继承人的失独老人,由户籍所在村(社区)协助办理入住事宜),资金按照公办养老机构费用标准执行,由县财政拨付民政部门兑现,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对自愿居家养老且生活有困难、失能半失能的,由镇(办、中心)、村(社区)综合考虑其困难程度,按照每人1000元/月、1200元/月两种标准,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服务,资金由县财政拨付镇(办、中心)兑现;对自愿采取医养结合集中托养方式的,由户籍所在村(社区)安排入住我县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点,为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就医治疗及陪护等服务,资金由县财政拨付有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兑现。
(三)实行计生失独家庭医疗保障制度。参保失独家庭成员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待遇。纳入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类监测户等特殊人群管理的失独家庭成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相应类别医保报销政策按规定予以报销。门诊慢特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县财政兜底,资金由县财政拨付县医保部门“一站式”支付方式进行兑付。
(四)实行计生失独家庭殡葬救助制度。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提供殡葬服务,由家属、亲属或村(社区)办理,资金由县财政拨付镇(办、中心)兑现。
(五)实行计生失独家庭健康服务制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万元,由县计生协会负责组织开展疾病预防、健康体检、义诊送医送药、建立健康档案等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看望慰问、精神慰藉、权益维护等服务活动。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即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