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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涧县2024年中央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9-24 18:22:03 来源: 清涧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责任编辑:

    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增强内在素质和外在能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成员和小农户提供政策宣讲、技术指导、生产托管、加工营销等服务功能,不断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资金规模

    2024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我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105万元,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45万元、家庭农场培育60万元,支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少于5家、家庭农场不少于12家。

    二、支持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接受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能够按照《榆林市农民合作社名录信息表》和《榆林市农民合作社规范指引》有关要求,完善相关信息和台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纳入榆林市农民合作社名录库,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二)家庭农场培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已成功申领“一码通”,经营规模适度、生产财务规范、制度健全有效、应用先进技术、声誉效益良好的家庭农场。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支持家庭农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项目资金重点支持从农业生产基础建设到加工、储运、营销、服务等全部生产运营中的关键环节的软硬件建设(不包括办公室、围墙、路面等非必要、与生产不直接相关的设施建设),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形成产业规模优势。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延长产业链条。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技术集成组装方案筛选、熟化,提高大田生产技术到位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将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每个合作社成员。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买种子(种苗)、农药、肥料饲料、农膜、果袋等一次性农资。

    四、支持标准

    (一)奖补方式。采取奖补方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县级及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支持。

    (二)奖补标准。中央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按照投资金额的60%予以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补助5-10万元,家庭农场每个补助3-5万元,其中省级家庭农场支持总数不少于任务数量的30%。资金兑现中如有剩余资金,择优倾斜且不得超过上限。

    (三)优先条件。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助残作用显著、最新一批次评定的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牵头领办的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在同等情况下对农机、粮油类或由退役军人、残疾人、农二代(返乡大学生)领办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按照相关政策优先扶持。

    (四)限制条件。同一主体申请补助资金不与其他中央同类或设施装备提升等支持内容高度相关的资金叠加享受,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等非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和扶贫合作社等不以农业生产为目的但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年度内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近2个项目年度内已享受各级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资金支持的不予支持。

    五、组织实施

    (一)自主申报。由符合本方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申报要求,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准备相关材料,规范填写项目申报书(附件2),于10月11日前向属地乡镇申报。

    (二)乡镇推荐。各乡镇要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核实,于10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汇总,并以文件形式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推荐报告(附件3),未按要求提供必要申报材料、证明材料和逾期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三)县级遴选。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查验、综合评价后,择优遴选确定实施主体和建设内容、补助资金等,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计划。

    (四)项目实施。有关乡镇按照资金计划组织主体及时按要求实施项目,该项目须在11月底前实施完毕。

    (五)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乡镇按照资金计划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兑付项目资金。

    六、有关要求

    (一)广泛公开公示。严格按照各级有关要求,将本方案和最终确定的实施主体有关情况在“清涧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各乡镇也要积极宣传讲解本方案内容,提升广大经营主体知晓率。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本乡镇内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项目,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完工。

    (三)严格资金使用。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使用和绩效评价工作,定期调度指导,督促项目加快实施。各实施项目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计划。项目完工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等相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确保11月底前全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和项目资料归档。

    附件:

    1.项目申报指南

    2.项目申报书

    3.乡镇推荐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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