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提高执法透明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清涧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清涧县卫生健康局
二、检查事项
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检查住宿、美容美发、公共洗浴、KTV、游艺厅、影剧院、商场(超市)、游泳场(馆)等场所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设施、公共用品消毒制度等,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每年检查1次。
2.饮用水与消毒产品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水质检测、涉水产品资质审核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每年检查1次。
3.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检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师执业行为、医疗质量及医疗废物处置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每年检查1次。
4.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涉及疫情报告、防控措施、医疗废物管理及实验室生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每年检查1次。
5.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检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劳动者健康监护及放射诊疗机构防护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每年检查1次。
6.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检查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安全及母婴保健机构依法执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每年检查1次。
三、执法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2.行政法规与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